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委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结合本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委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委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委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本委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应追究党政纪处分的,由本委政府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驻委纪检监察室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委办公室和驻委纪检监察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