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树立我委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规定。
二、本委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服务承诺制,是指本委各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对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接受公众监督的制度。
四、承诺内容
1、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接待守则》,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营造良好的机关工作氛围。
2、提高办事效率、遵守办事时限。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并严格遵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办结时限。
3、首问责任人对行政相对人的办理事项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首问责任规定》办理。
4、各类经办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限时办结规定》办理完毕。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来我委办事的行政相对人,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所需材料。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受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
5、遵守工作制度。上班要着装整洁、讲究仪表、礼貌待人、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来访者和办事人员;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严禁迟到、早退,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6、坚持廉洁服务,在履行职责中,要坚持执政为民,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委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现违诺现象可向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投诉和举报。
投诉电话:0991—2814051、2821741
六、服务承诺人没有遵守服务承诺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视情节给予处理。
七、委属二级局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