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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首问责任规定(试 行)

2015年04月29日 17:35  点击:[ ]

一、为强化服务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进一步促进我委机关作风建设,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委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首问负责制是指行政相对人来电、来信、来人咨询、办理业务,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及时办理或给予帮助、引导、答复、解释。

本规定所指首问责任人是指外来人员到我委办事或通过电话等形式所接触的第一位我委工作人员。

四、委内各责任单位应根据工作人员各自不同的岗位职责,制定出具体明确的岗位责任。

五、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首问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接待守则》的规定,认真受理、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及受理来电。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限的要求及时办理。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以及所需的全部材料。属于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不予办理的事项,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解释清楚。

(三)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解释、帮助、引导,告知行政相对人承办机关或咨询部门的联系方式。

(四)对于职责不明确或不清楚承办处室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委办公室联系,协助落实有关承办处室。

六、首问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主动热情、文明礼貌、优质高效、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办事人不接待、不理睬,推诿扯皮;

(二)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办事程序、有关要求及所需材料;

(三)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该办不办、故意刁难、服务质量差;

(四)虽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但对行政相对人不热情、不接待、不解释、不提供便利条件,致使行政相对人不满意的。

七、对首问责任人未尽责、服务质量不满意的,来我委办事人员可向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0991—2814051、2821741。

八、首问责任人没有尽到首问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视情节给予处理。

九、委属二级局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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