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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畜牧厅关于印发《新疆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8年03月16日 19:23  点击:[ ]

新发改西开〔2018〕300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畜牧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畜牧兽医局:

为切实加强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细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发改西部规〔2016〕1715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新疆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畜牧厅

2018年3月1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发改西部规〔2016〕171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稽察〔2017〕195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退牧还草工程项目,是指以保护和改善天然草原生态为根本目标,以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为主要任务,以草原保护基础设施为主要建设内容,按照《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十三五”规划》《各县域退牧还草工程建设规划(2016—2025年)》(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退牧还草补助政策实施的草原生态保护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退牧还草工程项目。

第四条 退牧还草工程以县(市、区)为基础组织实施,合理配置各项治理措施,对退化草原进行集中连片综合治理。国家安排专项资金实施草原围栏、退化草原改良、人工饲草地建设、棚圈(储草棚、青贮窖)建设、毒害草退化草地治理等建设内容。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工程建设规划、政策措施的综合协调,退牧还草工程年度建设任务(以下简称年度建设任务)和退牧还草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的审查和综合平衡。自治区畜牧厅负责提出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建议,监测评估工程建设成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畜牧厅安排年度建设任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督导检查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将年度退牧还草工程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分解切块到各地区,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对工程实施负总责。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安排遵循规划先行、程序完备、集中连片、牧区半牧区县优先的原则。人工饲草地和舍饲棚圈建设任务原则上应安排给退牧户,并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倾斜。

第二章 工程建设规划和前期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畜牧厅负责以县(市、区)为基础,组织编制《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自治区畜牧厅参照《规划》和国家下达任务、资金规模,编制三年滚动计划,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商后联合上报国家。《规划》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为确保年度建设任务及时开工,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地(州、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内项目县(市、区),依据《规划》编制下一年度退牧还草工程项目需求,明确建设任务、地点。涉及水资源前置条件的,必须附水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经地(州、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前行文报送自治区畜牧厅。

第九条 每年10月,自治区畜牧厅依据《规划》、三年滚动计划、项目需求,结合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建设任务需求,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第三章 年度任务和投资审批

第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畜牧厅在接到国家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后20个工作日内,将任务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第十一条 各项目县(市、区)根据自治区分解下达的任务,两个月内完成设计、监理招标和实施方案设计(依据自治区每年下发的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编制原则)工作,经地(州、市)发展改革、畜牧部门审核批复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畜牧厅备案。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

实施方案须由农林勘测设计(畜牧业)乙级以上(含)资质的单位设计,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编制。设计部门必须按要求实地测量,并在实施方案中附具有拐点坐标的项目施工图。

第十二条 年度建设任务、投资计划、实施方案批复一经下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或顺延实施的,须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农办计〔2016〕50号)有关规定,按程序审批。

第四章 工程实施和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各地应当按照“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保障农牧户基本利益的基础上,鼓励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投资参与工程实施。各地应当积极探索草原保护建设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贷款,加强与扶贫资金等专项资金的衔接,激发全社会参与草原保护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工程建设的投融资渠道,发挥国家补助资金的杠杆作用。

第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畜牧部门须切实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的管理。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须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监管。

第十五条 以农牧户为实施主体的建设内容,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与农牧户签订责任书,明确农牧户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确定项目实施方式、验收标准等,切实把建设任务落到实处。人工饲草地、棚圈建设等农牧户能自行建设的项目,可不一律进行招投标,按建设标准自行建设,验收合格后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规程组织施工,填写施工日志,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建设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实施方案及其批复、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及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工程质量标准、评估监测结果等应当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各地运用3S(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等先进技术,将遥感监测与地面监测、路线监测与定位监测等相结合,对工程实施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形成监测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自治区简化部分农口项目审批事项的改革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县(市、区)初验、地(州、市)终验,自治区抽验三步开展。

第二十条 项目县(市、区)实施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备齐项目自验报告、审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审计报告(委托第三方审计的,当地审计部门需对审计报告予以复核确认)、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档案资料,经地(州、市)终验后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畜牧厅。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对能够明确资产边界的,应当及时将资产移交使用人;对不能明确产权边界的,可移交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形成的资产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管护机制,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农牧户自管等多种管护模式,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地草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草原保护利用的技术指导与管理,依法加强对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破坏项目区内草原保护基础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性部分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规程,对围栏、退化草原改良、人工饲草地建设、毒害草治理等招标建设施工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填写监理日志,每月25日前将进度报表报送至项目县(市、区)。项目实施(或监理)单位须对招标(采购)到位的种子、围栏等物资进行抽样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采取国家和地方投资相补充、受益农牧户投工投劳相结合的机制。中央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程建设,按国家规定将地方配套资金纳入自治区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应当加大草原保护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工程项目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发挥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项目区农牧户投工投劳的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退牧还草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完成国家下达全部年度任务仍有结余的中央补助资金,可用于扩大建设任务规模,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实行报账制,以工程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资金的依据。按照建设进度,根据单项工程检查验收结果和有关财务凭证予以报账。工程建设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严格资金用途管理,工程建设资金用于购置材料、种子等物资,以及机械作业费、人工劳务费等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前期费和工作经费应当按照退牧还草工程政策及相关基本建设规定安排,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勘察设计、实施方案编制、招投标、工程监理、实施效果监测以及档案管理、检查验收、信息统计等支出。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条 各地应当建立部门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实施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环节的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按照“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统一归口、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项目在线监管系统。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畜牧厅或项目单位加强项目监督,于每月10日前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分解下达、项目开工、资金投入、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每月28日前通过自治区畜牧厅在线管理平台填报月进度报表。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畜牧厅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每年1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畜牧厅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抽查或稽察。对建设任务分解、项目实施、投资落实、工程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与拨付等工作完成较好的地区,在下一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安排时给予适当倾斜;对完成不好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违规情况核减或暂停下一年度建设任务。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限期整改外,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地相关部门应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对建设任务、项目设计、实施、验收等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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