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西开〔2018〕388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巩固建设成果、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根据《退耕还林条例》《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畜牧厅、国土资源厅编制完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业厅
自治区畜牧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