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林水利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地州市水库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地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跨界河流、跨地州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在跨界河流、跨地州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库容1亿立方米以下项目以及非跨界河流、非跨地州市河流上建设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
火电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背压式、抽背式燃煤热电及其他热电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以及非跨境、跨省(区、市)22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国家规划矿区内(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天然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铁路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国道、省道建设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非跨境的独立铁路桥梁、隧道等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境内跨地州市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其余项目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自治区境内跨地州市供水、排水、垃圾处理等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地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主题公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及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外,其他社会事业项目由地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州市人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条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条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