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170226002 | ||
标 题 | 关于暖气热损 | ||
姓 名 | 杨** | ||
手 机 | 135****9727 | ||
回复内容: |
你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有关规定,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也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对商品房交接等有关事宜进行约定。商品房交接后,个人房屋的水、电、暖、气等费用应当从其约定。 因此,我们认为你所提及的领取钥匙后,是否应当缴纳暖气热损等费用,应当查看商品房购销合同。同时,鉴于我区暖气费的价格管理权限在各地(州、市),你也可以向塔城地区价格、住建部门咨询。 塔城地区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科电话:0901-6232699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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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 2017年03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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