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内企业同时享有喀什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和综保区所有优惠政策的叠加,为两头在外或一头在外的企业提供通关、税收、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政策优惠和便利。
一、海关监管政策
1、海关对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2、海关对综保区内企业实行内销集中申报管理。
3、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将其进口料件和生产的半成品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经加工后返回综保区。区外企业也可委托区内企业加工,加工后返回区外。
4、海关对于综保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或者综保区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
5、综保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因货物性质和实际情况等原因,在综保区继续存储会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者人体健康的,海关应当责令企业及时办结海关手续,将货物运出综保区。
6、综保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二、税收政策
7、从境外进入综保区的货物予以保税。
8、对国内运入综保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实行退税。
9、综保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10、综保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水、电、气(汽)适用的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11、综保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以下物资,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三、加工贸易政策
12、综保区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13、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四、检验检疫政策
14、对进出综保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包装物、铺垫物、运输工具、集装箱(以下简称应检物)应接受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15、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综保区的应检物按照简便、有效的原则实施检验检疫。
16、区内企业从境外入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
17、从非综保区进入综保区的货物,又输往非综保区的,不实施检验。
18、从综保区输往非综保区的应检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
19、对入区后又复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在检验检疫有效期内免予实施检疫。
20、转口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
21、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五、外汇管理政策
22、综保区内企业对境外支付货款,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无须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23、综保区内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在海关办理保税货物出境备案的,收汇后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在海关办理非保税货物出口报关的,综保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24、允许综合保税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离岸账户,为境外业务提供资金结算便利。
六、其他政策
25、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各类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取得贷款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人民币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
26、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开发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按照超额累进比率给予财政扶持,扶持比例从5%到50%不等,具体按照《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