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预〔2014〕1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做好新疆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收人使用管理工作,促进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快速发展,带动增加就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要求,经我厅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了《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缴纳增值税收人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缴纳增值税收人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0月22日
附件:
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缴纳增值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纺织服装企业缴纳增值税收入的使用管理,促进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快速发展,带动增加就业,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纺织服装企业范围界定
本办法所指的纺织服装企业,是指按照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规划在新疆自治区注册且在当地实体经营的企业。具体包括主营业务为棉纺织、毛纺织、麻纺、针织、服装、印染、化纤业及纺织教育、科研、设计、质检、营销等行业的企业。
二、增值税构成
(一)新疆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国内增值税,包括中央分成的75%部分和地方分成的25%部分(以下简称增值税)。
(二)以下增值税收入不纳入统计范围:
1、在新疆注册(包括由其他地区迁入新疆),但不在新疆生产经营的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
2、在新疆注册并经营,但在新疆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低于40%的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
3、在新疆注册并经营,但吸纳的新疆籍就业人数占企业全部用工人数比重低于60%的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
4、新疆纺织服装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产生的增值税。
三、资金额度核定
(一)每年1月10日前,自治区国税局负责将纺织服装企业名单和上年度缴纳增值税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二)每年1月20日前,自治区财政厅将国税局报送的企业名单和上年度缴纳情况汇总报送财政部驻新疆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新疆专员办)。
(三)每年2月底前,新疆专员办将审核确认后的新疆纺织服装企业增值税缴纳税情况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上报情况,确定对我区的补助资金额度。
四、资金安排和使用
(一)自治区要将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全部用于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方向为优化投资环境、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等。
(二)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的方式扶持纺织企业发展,不得将资金用于非纺织服装企业。
(三)自治区国税局在每年7月10日前,将上半年缴纳增值税收入和企业名单等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核实确认后,预拨上半年已上缴中央75%部分纺织服装企业增值税收入,待与中央结算后,再拨付剩佘资金。对于各地州市缴纳的纺织服装企业25%增值税收入,由各地州市通过预算安排到相关纺织服装企业。
五、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各地州市要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推进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资金分配文件、使用绩效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二)财政厅要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适时开展抽查检查确保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发现的违法和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实施期为2014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