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政民互动后请保存好流水号、查询密码或者查询码,凭流水号、查询密码或者查询码参与满意度评价;
二、不得发表造谣、诽谤他人的言论;
三、不得发表未经证实的消息,亲身经历请注明;
四、请勿发表任何与非本委职能、非业务问题、非咨询类信息;
五、本栏目非论坛性质,只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与公众之间的交流,不用于公众之间的交流;
六、主任信箱受理对我委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属业务方面的投诉,如项目审批、价格收费及其他日常工作,请选择“投诉举报”;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项目稽察举报电话:2821077。属工作作风、廉政方面的投诉,请前往“首页”“纪检举报”栏目;或廉政方面的检举控告,还可向省监察厅举报网站提交。
六、本栏目拥有发布、编辑、删除网上留言的权利,凡不符合本须知规定的留言将予以删除;
七、留言者承担一切因留言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八、如在本栏留言,即表明已阅读并接受了上述各项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