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及排放监测计划工作的通知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重点企业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1989号)工作安排,我委将组织全区有关重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开展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及2017、2018年度监测计划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2016、2017年度碳排放核算与报告及排放监测计划的范围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子类参见附件2),温室气体排放符合上述条件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视同电力行业企业纳入工作范围。
二、工作任务
(一)提交碳排放报告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分批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014〕2920号和〔2015〕1722号)要求,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的重点企业,核算并报告其2016、2017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数据,并按照本通知附件4要求核算并报告其他相关基础数据(补充数据表)。
(二)提交排放监测计划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的重点企业,按照本通知附件5要求,制定2017、2018年度排放监测计划,规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核算活动。
(三)核查论证
我委将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各重点企业上报的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和补充数据表进行核查,对2017、2018年度排放监测计划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积极协调本辖区范围内重点企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及时组织重点企业开展上报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及2017、2018年度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
(二)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本辖区范围内重点企业的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和2017、2018年度排放监测计划,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受理处室:应对气候变化处)。
各重点排放企业应提交胶印纸质版并签章(加盖骑缝章)的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含补充数据表)及2017、2018年度排放监测计划(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为pdf格式,并刻录光盘)。
(三)此次报送的排放报告及监测计划的相关数据将作为国家及自治区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请各重点企业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有效。
(四)工作中涉及的技术问题,可登录国家碳市场帮助平台(http://203.207.195.153)咨询。本通知附件2、3、4、5可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网上办事→下载中心)查询和下载。(http://www.gzxdld.com/wsbs/bgxz.htm)。
联系人:彭丽 欧登格力
联系电话:0991-2848589 0991-2814265(传真)
附件:1.重点排放企业名单(分地区)
2.覆盖行业及代码
3.2016(2017)年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模板
4.2016(2017)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模板
5. 2017(2018)年排放监测计划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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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