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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6年08月16日 16:24  点击:[ ]

物业服务是社会服务的重要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一直备受群众关心。为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相关厅局和各地意见、挂网公开向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求建议等程序,合理吸纳了各方意见建议,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订完善了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于2016年7月11日,公布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6〕118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1日正式执行。

《办法》坚持了依法行政原则,修订部分原条款的具体内容一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取消了物业服务人工费用成本中的“福利费”,明确将制定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的依据由“物业服务行业成本”改为“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二是取消了“使用人”的概念。明确了房屋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与业主约定由承租人、使用人自行缴纳物业服务收费的,将按本办法执行。

《办法》加大落实简政放权力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收费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15〕109号)有关规定,明确了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占道收费,将实行市场调节价,做到能交给市场的都由市场调节,政府不再进行干预。同时,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占道和规划许可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地(州、市)下放至市(设区市)、县(市)制定。

《办法》更加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一是新建普通住宅物业收取物业服务费,需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否则,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向业主收费。二是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明确机动车辆停放占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的,可以向车主收取场地占用费,但场地占用费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同时,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并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及收入的用途等事宜。三是业主对车辆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看管责任、看管费用等。四是明确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业主可以自行选择交费方式、交费时限。五是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交费时间,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取消了原“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可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预收,预收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规定。

《办法》体现了“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有利于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健康发展一是新增加了第八条:个别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明显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四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可由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进一步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原则。二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场地占用费收入中获取一定的报酬。三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场地占用费收入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向全体业主定期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的质询。

《办法》明确,我区物业服务收费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其中:自治区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和定价原则,统一指导各地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制定本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市(设区市)、县(市)制定本市县的规划许可停车场收费标准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占道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

《办法》还强调,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严格履行定价程序,尽快制定和调整当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占道收费标准,稳妥疏导价格矛盾。并要求各地(州、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综合施策,加快推动普通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更好地增强业主维权意识,提高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加快向规范化、精细化、透明化方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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