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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纵向网管理办法

2017年08月03日 18:10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纵向网(包括内网)的管理工作,使纵向网有效安全地运行和进一步发展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纵向网为机密级涉密网络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委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委属二级局单位。

第二章 纵向网管理体制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立纵向网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审定纵向网系统管理工作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指导和检查纵向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研究、解决纵向网的有关重大问题。

纵向网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网管办),挂靠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纵向网工程建设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制定本节点纵向网管理有关制度;

(三)向纵向网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四)负责纵向网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与纵向网系统有关的培训工作;

(六)完成纵向网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成立网络运行管理中心(简称网管中心),工作人员由委信息中心派驻,业务上受网管办领导。主要职责:

(一)负责纵向网系统的运行管理、日常维护和相关技术服务;

(二)负责纵向网系统技术安全管理和安全监测工作;

(三)完成网管办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网管中心设两名网络信息安全员,负责本节点日常的信息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信息安全负责人对本节点信息管理、发布、保密和审核,负责日常计算机的杀毒和杀毒软件的升级工作;

(二)发放或收回调入或调离人员、长期外出和停职人员的IP地址和邮箱地址;

(三)妥善保存有关的信息、资料和数据,做好备份工作;

(四)当发生计算机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信息安全负责人报告,同时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现场,避免危害的扩大。

第七条 纵向网机房是重点安全保密要害单位,日常安全保密按机要室级别管理。

第三章 纵向网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遵守国家保密法规,承担保密义务。

第九条 纵向网必须在物理上与互联网完全隔离。

第十条 上载纵向网的各类信息,要严格遵守信息上网审批制度,凡拟在纵向网上发布信息,须经处室领导批准,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方可上载;重要信息还须报委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保密信息存储媒介的管理按照《新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密工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章内容适用于办公自动化网。

第四章 纵向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凡接入纵向网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均为涉密计算机和设备。任何人不准将接入纵向网的计算机接入互联网。

第十四条 任何计算机(包括笔记本电脑)必须经网管中心检测合格后方能接入纵向网。

第十五条 任何非涉密移动载体(包括笔记本电脑和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存储卡等存储介质)严禁在纵向网系统使用。

第十六条 严禁从互联网向纵向网系统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及我委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对联入纵向网、互联网的计算机的插头接口,要标明字样,严禁混插。

第十八条 应采取严密防范技术措施,确保纵向网正常运行。有关规定由网管中心另行制定。

第五章 网络及机房管理

第十九条 网管中心负责纵向网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建立运行维护日志。

第二十条 在网络的日常运行维护中,如果发现或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网管中心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服务器、交换机及路由器等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专人管理,其他人不许拔插这些设备的电源和交换机上的网线。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部的客户机,经办公室统一编号后,由网管中心负责连接到纵向网。

第二十三条 网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防病毒工作,所有服务器和客户机都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系统,严防各类计算机病毒的侵袭。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人在网络上安装、测试功能不明的软件。

第二十五条 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密机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机房的供电环境,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准拨动配电柜开关。

第二十七条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机房。

第二十八条 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机房吸烟。

第六章 节点密码和密钥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照《密码工作条例》和《党政系统普通密码使用管理规定》,实施密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密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保卫保密处统一制作和分发。

第三十一条 密钥是保密机加、解密的核心部分,属绝密级文件。

第三十二条 对密码、加密机、密钥必须配备和安装必要的保密安全设施,密码、密钥由机要秘书负责领取、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加密机和密钥,如出现故障要及时向本委领导和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并送指定地点维修。

第三十四条 密码保管和操作人员变动时,要办理密码设备和密钥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案。

第三十五条 按规定更换密钥。收到更换的新密钥后,在三日内电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保卫保密处,更换下来的旧密钥应在二周内寄回国家发展改革委保卫保密处。

第三十六条 密码设备和密钥一律经机要渠道递送,并制定在紧急情况下销毁密钥的措施,严格履行密码、密钥登记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密码和密钥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如发生丢失、失控、损坏,应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保卫保密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及泄密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视频会议系统管理

第三十八条 视频会议系统是国家发展改革系统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的专用系统,同时也可为一些特殊会议及接待提供服务,其他会议原则上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条 网管中心负责视频会议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召开视频会议时,网管中心应派专人在现场负责设备的调试和技术保障。

第四十条 本节点发言时,应将摄像头对准发言人,除此之外,在会议过程中,摄像头的摄像范围内必须包括会场名称,同时尽可能地包括整个会场。

第四十一条 当视频线路出现问题时,应及时启动电话会议设备系统,确保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纵向网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改革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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