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本办法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启动。
新办法共六章六十六条,从多方面对国家发改委2014年12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就新名称、新定位、新定义、全口径、穿透式、全过程、动态化、便利化、有指导、优服务十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从新办法名称上的变化可以看出,国家发改委对境外投资的监管不限于事前的“核准”和“备案”,而将进一步覆盖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新办法新的定位全面清晰的界定管理内涵,定义了项目是投资活动的基本单元。对投资主体、投资形式、投资内容采用全口径、穿透式、全过程的展开工作,根据项目的进程动态化了解更新信息,11号令除了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优化境外投资监管程序外,还增加了指导和服务企业境外投资职能的相关规定。11号令的启动将对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