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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8年02月23日 16:37  点击:[ ]

2018年第2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及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控制我区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113号)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各地(州、市)2016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公告如下:

乌鲁木齐市考评等级为“优秀”;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考评等级为“良好”;哈密市、吐鲁番市、克州考评等级为“合格”;塔城地区、克拉玛依市、昌吉州考评等级为“不合格”。

各地(州、市)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控排措施,确保完成自治区“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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