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医价〔2018〕535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实施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为进一步理顺多级医疗机构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的协作配合及项目价格关系,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的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包括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和苯丙氨酸测定(PKU)两项。
二、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对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检验费,一律按照项目二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三、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血片采集的医疗机构不得再向新生儿监护人收取送检费、邮寄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四、已实行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医疗惠民免费政策的地(州、市)或县(市、区),各医疗机构不得再向新生儿监护人收取费用。
五、新生儿疾病筛查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医疗机构在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前,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同意。未经同意实施项目检验的,按《价格法》有关规定查处。
六、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另行规定新生儿疾病筛查收费分配程序及划分标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0〕48号)废止。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