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公安消防总队四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试行)>和<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函》(新发改经贸〔2017〕1029号)文件精神,经阿克苏地区发展改革委、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验收,认为沙雅利华棉业有限公司红旗加工厂等两家棉花加工企业符合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验收合格。经我委同意,现予以公示(第二批),公示期为7天。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中的棉花加工企业存在异议,可以书面提出意见,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刘传伟 电话:0991-2824794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16日